党总支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基层党组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是所属单位的政治核心,领导所属单位的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参与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党总支所属的党支部是基层单位的战斗堡垒,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通过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党总支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党总支要充分尊重和发挥行政领导的作用,支持他们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总支的设置
第六条 党总支是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总支所属的党支部的设置由党总支委员会批准设立,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学院党委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党总支所属的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总支委员会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书记1名。
第三章 党总支的职责
第九条 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和楼栋党支部的工作。
4、领导本单位的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群众性的文明创建活动。
5、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对本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及行政领导干部的选拔提出建议,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十条 党总支参与决策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制定与修改;
2、本单位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本单位资金运作及奖酬金的分配原则;
4、本单位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及奖惩;
5、本单位先进人物与集体的推荐和审定;
6、本单位人员的调动和职称、工资的晋升及进修出国人选的审定;
7、涉及本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党总支参与决策的方法与途径:
1、党政主要领导商量确定决策议题;
2、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职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3、在党总支委员会上进行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党总支负责人参加党政联席会会或行政办公会议,形成决议;
5、重大问题决定后,党组织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的落实。
第十二条 党支部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学生党支部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分管学生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 党总支要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教育,每年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不少于一次。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真正从思想上入党,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总支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上一次党课;联合党支部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半年上一次党课;离退休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大会,每年上一次党课。党总支每半年召开一次支委(扩大)民主生活会和党员民主生活会。
第十五条 坚持党总支工作季报制度,重大问题随时汇报。
第十六条 结合支部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先争优”活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七条 坚持党员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党员互评活动,每三年系统组织一次党员民主评议活动。
第十八条 加强党员活动阵地建设,活动经常,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坚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每月月底前及时足额交纳党费,每年将党费收缴情况向党员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加强党员队伍信息管理。党总支要建立党员信息库,定期更新党员信息库的数据,及时掌握党员队伍的基本情况,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对流入党员要编入相应的党组织,督促其参加党组织活动,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对流出的党员必须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建立流出党员信息库,落实专门的联系人,及时掌握流动党员的情况,每年对流动党员活动证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中共中央党员发展细则》(试行)及学院党委制定的《党员发展工作程序》的规定,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做到手续齐备,材料齐全,保证质量,结构优化。对学生党员的发展,学院党委授权系党总支负责学生党员发展的审批工作,各党总支要把发展工作的重点放在大二年级上,按照一年级少量发展、二年级重点发展、三年级上学期限制发展、三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发展的原则,保质保量地完成组织发展计划。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对到期未及时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要及时提醒和教育。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系党总支业余党校每年要对新生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启蒙教育,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积极选派发展对象参加院业余党校的培训。要加强对马列主义学习小组、邓小平理论兴趣小组、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小组等学生政治性社团组织的正确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考察对象、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任务要落实到人,指导督促培养联系人按期认真填写考察登记表,定期检查培养、考察情况。
第五章 干部工作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党总支、支部委员会要汇同行政领导一起,协助党委做好本部门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工作,负责学生班主任及团总支、学生会、工会等群众组织主要负责干部的配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认真做好本部门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工作。
第六章 宣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领导本单位的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党委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学生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抓好《宣传目标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提供新闻线索。
第三十条 加强网络信息维护,及时更新本单位的网络信息。
第三十一条 坚持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每两周一次。
第三十二条 坚持教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制度,每季度一次。
第三十三条 加强职工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师生思想和生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领导本部门思研分会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
第三十五条 加强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开展“三育”人活动,教育职工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十六条 开展群众性的文明创建活动,抓好文明窗口、文明办公室、承诺制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七条 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按照党的统战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学生德育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学生德育工作,建立并坚持学生思想动态分析制度、政治学习制度,开展形势任务和日常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生宣传、文化阵地建设,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条 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把握其活动的政治方向。
第四十一条 加强稳定工作,及时发现、解决和化解师生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七章 党的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
第四十二条 把党的作风与反腐倡廉教育内容纳入支部计划,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经常开展党的作风和反腐倡廉教育,认真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月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政务公开,个人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及时处理来信来访,积极协助纪委查办案件。
第八章 群众工作
第四十五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定期研究他们的工作,每半年一次。支持他们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把握其活动的政治方向,协调他们同行政工作之间的关系,发挥他们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十六条 凡属本部门的重大问题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问题的决策,党总支、支部应吸收群众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通过群众组织听取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工作。各党总支要把安全稳定做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和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处置影响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十八条 各党总支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新新形势下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实践活动,活跃党内生活,增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与上级文件有悖,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