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管理费的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科研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教职工、科技人员,以学校的名义使用学校的人力资源、技术、设备等条件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中所获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均须按比例计提科研管理费。
第二条 纵向计划项目按到校经费的6%计提科研管理费,其中,校级科研管理费5%、院系科研管理费1%。上级立项审批部门不准予提取管理费的计划项目,按其相应管理文件执行。校级资助项目和学校资助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三条 已办理减免税的横向合作项目按到校经费的4%计提科研管理费,其中,校级科研管理费3%、院系科研管理费1%。未办理减免税的横向合作项目按到校经费的2%计提校级科研管理费,其中,校级科研管理费1.5%、院系科研管理费0.5%。刚性支出占比超过70%的横向合作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管理费减免书面申请,经科技处、财务处议定管理费计提比例。
第四条 科研管理费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从项目经费中提取,按比例分别划入专用帐户。
第五条 学校和院系科研管理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组织立项申报、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鉴定,以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二)项目归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支持重点跟踪项目前期预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四)组织开展校地校企合作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科研管理费中的学校科研基金部分,主要用于计划项目的前期预立项研究。
第七条 科研管理费单项支出达到5000元或以上时,须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方能报销。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管理费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管理费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科技处和各学院分别负责本部门科研管理费的具体使用,并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管理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科技处和各学院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管理费的审计,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科技学院科研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辽科院发〔2013〕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