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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1-10-24 00:00 佚名  机械学院   (点击: )

  

辽宁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培养优秀人才,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使学校科研工作上层次、上水平、上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结合学院整体发展规划,促进优势学科建设,扶植科研梯队成长,发挥科技资源优势,重视产学研合作,以科技成果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不断提高学校办学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坚持的基本原则是:鼓励扶植,科学规范,注重实效。

第四条 科研项目由科技产业处(辽宁科技学院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学校归口管理,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按《辽宁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五条 辽宁科技学院科研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科技计划项目、校内基金项目、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合作项目等三大类。其它未列入政府计划的国际合作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科技计划项目或科技合作项目管理。

1. 各级政府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以下称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各类基金、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等基金类项目。国家863计划、国家973计划、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等国家级计划项目。国家其它各部门、省科技部门下达的省部级计划项目。省教育厅、市科技部门下达的市厅级计划项目。

2. 校内基金项目指我校科技发展基金、优秀人才培养基金项目等。

3. 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称合作项目)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四技”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各类计划项目申报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所申报项目的指南和管理办法。

2. 申请者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备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项目组构成有利于梯队建设。

3. 项目具有比较重要的学术价值及理论和实际意义,特色比较突出;研究内容比较新颖,有一定的创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项目组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4. 有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应结题而未结题的,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同类级别的项目。

第七条 各类计划项目均由科技产业处统一组织、集中申报。科研产业处及时将有关文件和通知精神在校园网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科技产业处网站主页发布,各系部组织推荐,所推荐项目由系部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学校科研产业处,科技产业处对项目进行审查、汇总,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主管校长批准后上报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合作项目应签订“四技”合同,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法及项目内容由合作双方商定。所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其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经本溪市科技局、省科技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审核后,可享受技术合同所规定的有关减免税待遇。

第九条 积极规避科技风险。签订“四技”合同须填写《辽宁科技学院技术合同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所在系部履行初审责任,主要对项目实施条件、能力及技术可行性等进行务实性审查;科技处履行终审责任,主要对涉及经济、法律等方面内容进行综合性审查。

第十条 各类项目的立项依据,计划项目以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为准,合作项目以合同资金到位为准,所有立项均纳入学校当年科研计划。凡未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各类项目,不记科研工作量,引起的一切纠纷自负。各类项目的计划任务书、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合同书等立项依据须交科技产业处备案,学校存档。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实施期,一般以项目主管部门批文(计划项目)下达和合同资金(合作项目)到位的次月算起。各类项目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积极组织项目实施。所属系部应为项目实施优先提供必要的资源条件、协助组建梯队、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对于跨系部、多学科综合性项目及大、中型工程项目,以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为主、相关系部协助、科技产业处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各类项目如确因不可预见原因需调整或改变时,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产业处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变更后的项目计划,所在系部签署意见,计划项目经学校同意,报立项部门批准后执行;合作项目经与合作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后执行。

第十三条 承担各类计划项目的项目组,应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或其它材料。科技产业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书面汇报、实地考察、会议报告等形式,对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解或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调离、出国、退休、生病、攻读学位等)不能行使项目负责人职责或因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组成员时,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并妥善安排合适人选,计划项目报学校及立项部门批准后执行;合作项目(对方无异议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原则上不准将项目经费带出。

第五章 项目完结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应按立项文件规定完成预期成果。项目完成后,计划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鉴定、验收结题。合作项目在合同约定完成期后一个月内填写《辽宁科技学院合作项目结题审批表》交科技产业处备案。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合作项目申请成果鉴定。

第十六条 凡属计划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科技成果,均应标注“xx资助项目”字样。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拒原因使项目失去研究价值或无法履约,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项目报告,经所在系部及学校同意,计划项目报立项部门批准,合作项目须合作方同意后变更或解除合同,并退回剩余经费后,准予撤项。对于无故中止项目研究或因责任事故而未能完成研究项目者,除追回所拨经费外,还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资金匹配(配套)政策、校内基金项目的管理等将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我院为主持单位,获国家级基金类重大、重点资助项目奖励5万元;一般资助项目奖励3万元。获国家863计划、国家973计划重大、重点资助项目奖励3万元;一般资助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奖励2万元。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奖励1万元;省部级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省部级科学技术计划资助项目奖励0.5万元。

我院为非主持单位获得的各类资助项目,第一合作单位的奖励减50﹪,第二合作单位奖励的减70﹪。

奖励均以现金形式发放,奖金分配权归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法规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科技产业处。

辽宁科技学院对科研项目匹配(配套)的暂行规定

为有效改善科技工作基础条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升级和过程推进,鼓励高水平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立项,依据上级有关立项部门规定和我校财力状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匹配(配套)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中各级政府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匹配(配套)和有配套要求的其它未列入政府计划项目的配套。校内基金项目、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合作项目不予配套。

二、匹配(配套)强度

1、对立项部门有配套要求的计划项目,匹配(配套)强度按立项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

2、对立项部门没有明确配套要求的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匹配(配套)按如下强度执行:

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基金类资助项目,按项目总额的100%予以配套。

省部级以下基金类资助项目,按项目总额的50%予以配套。

其它各级各类项目,按购置可固化为学院国有资产的科研设备所需资金的50%予以匹配,具体按《辽宁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二条执行。

国家级自筹资金类项目按1万元予以配套;省部级自筹资金类项目按0.5万元予以配套;市厅级自筹资金类项目按0.3万元予以配套。

3、其它未列入政府计划的国际合作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匹配(配套)强度予以配套。

4、上级(政府)部门下拨给学校的科研基地(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不执行本规定(学校的投入按申报承诺或上级规定执行)。

三、配套经费办理程序

1.项目主持人填写配套经费申请表。

2.项目依托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3.科技产业处处长审核签字。

4.主管院长审批。

5.科技产业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签字办理匹配(配套)经费本。

四、配套经费使用

1、配套经费应用于:购买改善工作条件、满足学科建设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用材料;发表论文、出版学术著作、购买必要的图书资料;本项目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项目成果鉴定、科技奖励申报等。配套经费不可用于支付招待费和劳务酬金。

2、配套经费的70%随立项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同时配给,剩余的30%待项目完成时再拨给。

3、配套经费使用过程中的审批等其他事宜按《辽宁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五、其他

1、本暂行规定与上级部门政策不符时按上级政策执行。

2、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科技产业处。

辽宁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研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调动广大教师、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我校科研工作的整体实力。本着加强管理、理顺关系、有利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制度,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科技产业处归口管理的各类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三条 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均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项目负责人持经科技产业处签发项目编号的科研经费本,到财务处办理科研经费建帐手续。科研经费本是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的依据,也是科研项目奖励计分的依据。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上应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执行。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严禁超支。在保证项目完成的前提下,可部分用以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第五条 为维护学校各项合法权益、执行有关财税制度、规避科技风险、及时制止不合理使用,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学校有权直接划拨或冻结有关科技项目经费。

第二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计划项目经费分别按94﹪、3﹪、2﹪、1﹪分别作为科研业务费、学校科研管理费、学校科研基金、系部科研管理费分配使用。学校对科研项目匹配(配套)经费、校内基金项目经费全部作为科研业务费。

第七条 合作项目经费分别按92﹪、4﹪、2﹪、2﹪分别作为科研业务费、学校科研管理费、学校科研基金、系部科研管理费分配使用。

第八条 对用于与各类科研基地的“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类计划项目经费,不提取各种费用,全部按上级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设备设施检修费、材料费、实验费、检测费、外协加工费(设计费、咨询费)、包装运输费(邮寄费)、专兼职劳务成本费、差旅费、调研费、图书资料费、检索查询费、复印费、上网费、学术交流费、论文发表费、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专利权维持费、项目申报费、评审费、论证费、科技奖励申报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条 合作项目经费可列支不超过5%的对外交往招待费;可以列支20%的开题业务费。

第十一条 科研劳务酬金可以发放给校内外非项目组人员。计划项目劳务酬金所占经费总额的比例应不高于上级有关规定。提取开提费的项目不再支出其它劳务酬金。

第十二条 使用项目经费报销会议住宿按会议安排执行;使用合作项目经费报销非会议住宿参照企业标准办理。

第十三条 科技人员自备交通工具,可以用合作项目经费报销保险、修车等相关运行费用;在不违反有关规定时,可以用合作项目节余经费购买用于工作的交通工具并拥有使用权,一切运行费用和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需预留5﹪的风险金用于承担项目完成后的科研风险。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管理费和科研基金由科技产业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科研管理工作、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国家财税规定应上缴的税费以及为化解不利事宜发生的费用等。科研管理费和科研基金的使用参照合作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各系部科技管理费由系部管理,用于科研工作的比例不得低于50%。跨系部项目的科研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科技处协调核准,在项目完结后二次分配。科技管理费用于重大科技活动及重要项目论证、咨询、评审时,可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章 经费审批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经费的借款与报销,需项目负责人签字,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后,持科研经费本到财务处办理。财务处负责在科研经费本上记录经费使用明细。

第十七条 办理“四技”合同到款开具发票时,需凭有效合同书和科技产业处、财务处审批手续到税务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凡需以现金形式支付开题业务费、劳务酬金、项目论证、评审、鉴定等费用时,需项目组列出明细、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技产业处处长、主管院长、财务处处长审批后办理。

第十九条 出差乘坐飞机,使用计划项目经费,机票报销执行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使用合作项目经费,机票报销由科技产业处处长、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条 经费转拨业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财务处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号。

第二十一条 使用合作项目经费为外单位购置设备时,需提供合同或协议书方可借款和报销。

第二十二条 使用项目经费(包括配套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设备清单,经所在系部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招标采购办法购置,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该仪器设备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归项目组使用,项目完成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后,移交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主要归项目组使用。为改善科研与实验室条件,在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前提下,学院鼓励和支持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对购置的仪器设备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评估,学校给予设备资金50﹪的匹配。

第四章 经费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各类项目取得验收报告、鉴定、或办理结题手续视为完成。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包括节余经费结算和项目消号。办理结算手续后,项目负责人将科研经费本交还科技产业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合作项目经费或计划项目节余经费可以列支交通费、路桥费、耗油费、通讯费。节余经费使用需经科技产业处处长、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节余经费可作为再研基金由项目组使用。为方便管理,同一项目负责人的同类(计划项目、合作项目)项目节余经费应分别转到同一节余经费本中使用。项目完成六个月后不办理经费结算手续的,项目自动消号,剩余经费转入学校科研基金。

第二十六条 合作项目完成后,涉及继续维护问题的项目,经费可保留到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科技产业处,财务处负责对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巧立名目滥用经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学校将追究责任,收回违规使用经费,并暂停或收回剩余经费。项目被终止后收回的剩余经费转入学校科研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开题业务费、劳务酬金、立项奖励等现金发放应按规定依法纳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事宜由项目组提出,科技产业处、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共同形成处理意见,并报学院批复后加以解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原《辽宁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届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产业处。

辽宁科技学院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院各部门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不断提高学院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促进教学科研工作全面开展,特设立辽宁科技学院学术交流专项经费,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专项经费资助范围

1.资助我院教师科研人员参加与在研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基金类项目相关的各类学术会议;资助我院教师科研人员参加全国性协会、学会,并担任理事及理事以上职务的会费。

2.邀请政府项目管理部门领导、项目评审专家等来我院进行学术指导;邀请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杰出校友来我院做学术报告。

3.资助我院主办(承办、协办)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的学术会议。

4.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科技产业处作为学院学术交流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在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学术交流专项经费进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 申请资助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的教师科研人员,须填写《辽宁科技学院学术会议登记表》,并附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或邀请函以及相关的学术论文,经本部门同意后,报科技产业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

第五条 各类学术会议可获得的最高资助额度分别为: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5000元;境内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2000元,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1200元。

第六条 参加学术会议人员返校后一个月内,须在适当范围内做一次有关会议内容的学术报告,并向科技产业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以备案存档。按学院相关规定核报参会费用。

第七条 参加国际学术的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申请资助担任全国性学会、协会理事及理事以上职务、担任省级学会、协会常务理事及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团体会费、年费时,申请人及所在部门须提供聘书或证明材料,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后(必要时可由院学术委员会裁定),报主管院长审批。获资助者每年应向科技产业处提交所参加学会、协会的年度工作汇报材料,以备案存档。

第九条 各系(部)每年应邀请专家学者至少举办一场学术报告,重点建设学科每年应至少举办二场学术报告。举办学术报告应当目的明确、主题鲜明、内容健康,符合我校人才培养方向,有利于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拓宽师生的视野,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科学文化素养,有利于校园文化建设。

第十条 邀请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的系(部),须填写《辽宁科技学院学术报告申请表》,提前一周报送科技产业处审核;须在举办学术报告的前三天通过海报、校园网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于报告结束后两周内,将《辽宁科技学院学术报告信息反馈表》以及报告现场的图文资料,送交科技产业处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 凡经学院审核举办的学术报告,其费用(含酬金、交通费和住宿等费用)由学院学术交流专项经费支付,原则按如下标准:

1.两院院士、国内外著名学者2000元/场;

2.博士生导师800元/场;

3.硕士生导师、教授、博士500元/场;

4.企业家和政府高级公务人员及其他人员,视报告内容确定,原则上不超过800元/场。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各系(部)积极主办(承办、协办)一定学术水平和规模的学术会议。学术会议主题应有利于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有利于提高学院的学术水平、学术地位和对外影响力。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应量力而行、严密组织、科学分工,做好会务的各项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主办(承办、协办)学术会议的系(部),需在会前三个月向科技产业处提交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时间和地点、参会人员、经费来源及预算、日程安排等内容的会议方案,经科技产业处会同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上报主管院长,由院长办公会批复。

第十四条 学院将视学术会议的规模和影响给予主办(承办、协办)系(部)经费资助,最高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获批准资助后,可先取得70﹪的资助款项,以启动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议结束会后一个月内,主办(承办、协办)单位须向科技处提交如下资料后,方可办理报销剩余资助款项事宜。

1.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

2.相关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

3.会议经费决算表。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各系(部)邀请专家学者与教师科研人员、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研讨会、座谈会、学术沙龙等,视情况资助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各系(部)应将每学期的学术交流计划及经费预算情况于学期开学二周内报科技产业处,并在学期末填报本学期学术交流活动情况统计表,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后纳入学院科研统计数据库。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科技产业处

200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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