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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2017-09-08 08:41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处分为辅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社会稳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和证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五)撒谎、瞒报等影响工作人员工作的;

(六)屡教不改或再次受纪律处分的。

第八条 学生违纪受到纪律处分之后,在处分有效期限内取消各种评优、评先、奖学金和特困补助等资格。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之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考核期限,(警告处分6个月考核期,严重警告处分8个月考核期。记过处分10个月考核期,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考核期),到期按《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管理办法》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扔砸物品、辱骂他人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图书馆、会场、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

(三)违反保密制度的;

(四)因成绩等原因,对教师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六)经常迟到、早退、不出操、旷寝等违反学校各种规定的;

(七)在宿舍、教室、实验室、自习室等场所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不听劝阻的;随意点火、燃放鞭炮,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秩序的。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而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打架的,视其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打架后,继续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结伙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如下处分:

(一)数额较少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数额较大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经学校安全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虽未窃得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结伙作案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打麻将者、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生禁止打麻将,发现者除收缴麻将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除收缴赌具外,视赌博数额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的,为赌博放风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现场围观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因打麻将或赌博而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款和有关条款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有悖社会公德或影响社会稳定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猥亵、窥视异性或滋扰他人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复制、贩卖、传播反动、淫秽等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吸烟、酗酒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校园内禁止吸烟。在校内吸烟的,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或者瞒报、谎报班级和姓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严禁学生在校内外酗酒。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后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者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吸烟、酗酒引发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公寓内饲养猫、狗、鸟雀和鸣虫等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内存放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存放易燃、易爆品、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杯、电吹风、电熨板、电磁炉、电饭锅、电热毯等电热器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寝室内违章使用酒精炉或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杯、电吹风、电熨板、电磁炉、电饭锅、电热毯等电热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改动或破坏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电器装备、电源线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公寓内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按照累计旷课时数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课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课时以上的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拒绝、妨碍和哄骗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履行职责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上述人员进行侮辱、谩骂、威胁、围攻或者殴打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编造、复制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曾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再次出现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加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违纪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必须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对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学校应当采纳。学校不得因为学生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经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主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安全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由所在院系填报《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有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和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材料。学生本人对违纪事实经过拒绝签字的,由院系2名以上教师作证并记录在案同样生效;

(二)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受处分学生所在院系的学生工作人员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等公告2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三)学生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四)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以学校名义在校内公布。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如实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送交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经复查认为可以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被处分学生对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被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但认定为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辽科院办发〔2016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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